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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14號
債 權 人 蔡孟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家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所附證物為勞資爭議)。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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