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36708,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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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8號
債 權 人 陳語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慶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慶維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彭慶維住居於南投縣埔里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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