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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17號
債 權 人 葉烘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蔡崇秀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支票票號PA1118435、PA1118436二張清晰支票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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