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建,37,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蔡宗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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