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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3號
原 告 林○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伶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邑、洪○憶、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36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邑、洪○憶、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366元(見本院卷第28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1萬999元(見本院卷第41頁),尚應補6,336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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