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訴,3183,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3號
原 告 林○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伶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邑、洪○憶、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36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邑、洪○憶、林○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具狀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366元(見本院卷第28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1萬999元(見本院卷第41頁),尚應補6,336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