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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債 權 人 林艾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IMIN, CHARMAINE JOY HILARIO即巧兒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LIMIN, CHARMAINE JOY HILARIO即巧兒敏」清晰之居留證影本(因債權人所提居留証影本,債務人姓名不清楚。
)。
㈢確認債務人係向林艾米一人或林艾米及艾德納借款新臺幣180,000元;
若係向林艾米及艾德納借款,聲請狀請列該2人為債權人,並補正艾德納之簽名或蓋章。
㈣提出Evelyn Manalo即為債權人林艾米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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