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387,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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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張國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宏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警察局交通事故單影本。

㈡陳報KLJ-1285曳引車報廢之釋明資料及工作損失5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500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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