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訴,549,2024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伯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水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9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64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