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042,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滄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服務費用新臺幣13563元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器材設備價值6853元之計算方式及設備價值6853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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