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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志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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