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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曹保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68,816元整,及其中本金77,726自起息日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46,782元整,及其中本金109,341自起息日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曹保座於92年07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15,59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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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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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保座 │自起息日民國│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7726 │ │109年12月28 │ │ │
│ │元 │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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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曹保座 │自起息日民國│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9341│ │109年12月28 │ │點九九 │
│ │元 │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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