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司促,1165,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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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泰源於民國94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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