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洪于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