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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債 權 人 張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張世「」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借款日期「109年8月5日」是否有誤?及借款金額「74,3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影本日期、金額未合)。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8月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9年9月30日之翌日」起算)。
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其10月向政府申請國旅補助每團7萬元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確認請求金額「114,35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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