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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
原 告 張惠雯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被 告 張正勲
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裁判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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