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家繼簡,37,202404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7號
原 告 張惠雯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被 告 張正勲

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裁判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