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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耿祥即力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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