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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5號
原 告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112.8.29解除)
被 告 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
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112.7.20解除)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偉丞律師
林士為律師(112.12.29解除)
訴訟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112.4.26解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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