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訴,79,202403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穎
相 對 人 曾于庭
即 被 告 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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