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重訴,50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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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林寶興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      告  林維仁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被      告  林松青 
            林子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宣判,茲因林維仁於言詞辯論後,又提出有陸續匯款及留存零用金等得扣除之主張,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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