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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相 對 人
即反訴被告 蔣鶯馨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1月31日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駁回反訴部分)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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