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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政御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莊政御(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慧珍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2,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4,963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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