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林芬蘭
被 告 黃鳳儀
黃玄朋
黃玄政
何郁芳
林杏莉
林憶萍
黃城堂
黃香齡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賀堂
被 告 胡碧容
黃琪棻
胡喬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0、附表二編號8之共有人欄、附表三之受補償人欄中關於「黃誠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城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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