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王軍棋即王俊淇
王興隆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王光珠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光珠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63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上訴人在原審自承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70,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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