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重訴,650,20240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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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林惠鈴



視同上訴人 林黃素禎
林登峯
林惠汶

被 上訴 人 王森生
參 加 人 林登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第1項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而原判決第1項係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辦理變更為原告。」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

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69,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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