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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秋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張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6,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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