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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顏梨英
相 對 人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勞動調解聲請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調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亦不明確。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㈠聲請人應確認調解聲請之意旨,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或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㈡聲請人請求短少薪資及資遣費之各項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並應依請求金額更正聲明。
㈢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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