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唐羽青
被 告 承泰看護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康林美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附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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