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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債 權 人 張惇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㈡提出清晰交通違規罰款①9,000元②1,200元③10,600元④900元之單據影本各為何?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裁定於111年1月21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於同年1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盡充分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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