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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債 權 人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鈴
債 務 人 楊金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附表所載發票日起算利息。
經本院裁定補正「㈢確認請求標的其中新臺幣306,091元部分利息自附表所載發票日起算之發票日為何日?(因無附表)」,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經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亦未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是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經本院裁定補正「㈣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查債權人既未釋明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六之約定,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故本件應適用民法法定利率之規定,是以債權人逾法定利率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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