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1656,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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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債 權 人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廖文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明潭、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明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繳納壹仟元,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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