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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紀宜杏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承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將詹承諺與李佶瑋分別身份為相對人與債務人,於請求標的內僅提及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00萬元及負擔程序費用,而未表明對相對人之請求,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
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此部分之請求依據,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
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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