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執,162076,2024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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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62076號
債  權  人  許為毅 

債  務  人  劉芳琪 

代  理  人  黃耀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業已終結,關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怠金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裁定「債務人劉芳琪處怠金新臺幣叁萬元。」應予撤銷。
理    由
債權人許為毅與債務人劉芳琪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62076號予以受理,茲因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駁回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確定在案,則本院前揭處債務人怠金3萬元之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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