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62076號
債 權 人 許為毅
債 務 人 劉芳琪
代 理 人 黃耀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業已終結,關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怠金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為裁定「債務人劉芳琪處怠金新臺幣叁萬元。」應予撤銷。
理 由
債權人許為毅與債務人劉芳琪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62076號予以受理,茲因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駁回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確定在案,則本院前揭處債務人怠金3萬元之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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