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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唐華伶
訴訟代理人 唐巧樺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祥麟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謝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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