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就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而就剩餘財產分配等部分,其上訴利益為293萬142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合計為4萬96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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