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家繼訴,228,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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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8號
原 告 詹詠甄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
被 告 詹靜怡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莉玲

被 告 詹靜婷
詹淑淳
詹鎮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二「姓名」欄記載「詹鎮洲」部分 詹鎮「洲」 詹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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