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蔡寬星
被 告 蔡月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章
被 告 蔡月昭
蔡美玉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蔡月里
被 告 汪淑眞
汪世章
汪世能
汪淑華
張蔡豊品
蔡寬池
蔡啓仲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蔡泉
被 告 蔡張足(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智(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榮宗(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月華(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成(即蔡正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
茲因就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尚有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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