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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4號
原 告 洪志成 住○○市○里區○○路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瑜萱律師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羅敏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抗辯婚前財產、及以無償取得之財產清償婚後債務部分,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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