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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0號
原 告 楊OO(原名楊OO)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莠茹律師
被 告 鄭OO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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