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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蔣鶯馨
張毓凌
張文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萬7440元(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見本院卷一35頁〉,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2萬7440元〈見本院卷一201頁〉,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277萬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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