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1862,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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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蔣鶯馨

張毓凌
張文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被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訴訟代理人 蔣曼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追加後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6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原告均已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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