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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87號
原 告 廖科囿
被 告 蔡月霞
廖錦榮
廖錦德
廖明鈺
廖以欽
廖以晟
廖偉翔
廖彥翔
周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林風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就①被告蔡月霞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W4部分、面積26.61平方公尺、②被告林風珠、廖錦榮、廖錦德、周惠珍、廖偉翔、廖彥翔、廖以晟、廖以欽、廖明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W4部分、面積19.29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另被告應將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W4位置A3區域之鐵皮屋除去,並回復道路上柏油或水泥路面之舖設。
爰請原告於113年8月22日前具狀陳報上開鐵皮屋及鐵皮屋旁之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用途及證明,另如需更正訴之聲明,請一併更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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