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訴,3207,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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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7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莊卉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7,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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