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1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廖桂霖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被告應將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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