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李惠龍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雅琴律師
被 告 李惠明
李惠澤
李素美
李素月
李素梅
陳卉宜
陳主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聲請鑑定原證6號之遺言書,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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