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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薇蘅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致誠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款項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4萬40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8125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12年2月3日追加請求被告給付547萬6052元,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22萬0052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3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812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42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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