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重訴,17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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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
原 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隆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
劉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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