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勝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5,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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