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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鄭勝紘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月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9,150,244元,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嗣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742,932元,有該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0,742,9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00元,扣除起訴時免納之裁判費91,684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4,9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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