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反訴原告 黃于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反訴被告 呂翰陞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廖煜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反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請反訴原告斟酌本件反訴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意圖延滯訴訟之情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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