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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 人 林登山
聲請人就原告王森生與被告林惠鈴、林黃素禎、林登峯、林惠汶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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